一、采购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YL2019GZ011C08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80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
(2)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含境外)。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的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符合情形(1),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19号二至三层。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 姓名:张露红 工作单位:广州冶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意见: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可满足用户需求且速递服务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且无其他速递行业可替代,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2.专家2 姓名:陈志晖 工作单位: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意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唯一指定负责广州市的邮政通信生产组织、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邮政企业。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邮政专营的国内及国际函件、集邮、包件、储蓄、汇兑、报刊订阅等传统邮政业务以及国内、国际特快专递、商业信函、物流配送等业务,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为有利工作的开展,结合现实情况,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进行采购。
3.专家 3姓名:孙永红 工作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职称:副教授
意见:经认真研究了解用户需求及相关文档,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核心关键广州市只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开通了法院专递服务,尤其法院寄递的是法律文书、送达传票等,目前只有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符合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故该项目内容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成立,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完成本项目。
4.专家4 姓名:钟杰姿 工作单位: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意见:该项目为便于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由于该项目内容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非常明确,建议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专家 5姓名:梁翊竞 工作单位: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 职称:律师
意见: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国家公共服务型邮政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信函专营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邮寄送达条件。可满足用户需求且速递服务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且无其他速递行业可替代,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法院邮政速递委托单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因此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的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年04月25日至2019年04月30日止。
十、联系事项
(二)采购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 |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电话:020-83008984 | |
传真:020-83008995 | 邮编:510660 | |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 | |
联系人:张小姐 | 联系电话:020-88526063 | |
传真:020-85200139 | 邮编:510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