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YL2021GZ002C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缉私局机关零星维修项目协议施工单位库(YL2021GZ002C08)竞争磋商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6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 “36.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了资格、符合性评审,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更正为:“36.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了资格、符合性评审,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5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
2. 原采购文件中 “36.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更正为:“36.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5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
3.原采购文件中“36.3.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 更正为:“36.3.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5 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
4. 原采购公告中“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1902-1903室” 更正为:“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1902-1903室”
5. 原采购公告中“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1902-1903室” 更正为:“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1902-1903室”
6.原采购文件中“成交供应商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定额收费,金额为:10,000.00元/家。”更正为“成交供应商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定额收费,金额为:3000.00元/家”。
更正日期:2021年6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与本变更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变更文件为准。请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本变更公告后,盖章签字后即回传我公司确认。确认已收到本通知,特此通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27号
联系方式:欧阳小姐,020-821302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
联系方式:张小姐,020-885260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20-88526063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发布人: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7日